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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快递遗失,能否得到原价赔偿?
释义
    快递丢失,按原价赔偿,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费用的三倍。承运人对货物毁损、灭失负赔偿责任,除非证明是不可抗力、货物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或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赔偿额可根据约定或按市场价格计算。
    法律分析
    快递丢了是原价赔偿。快递丢了,如果买家产生了物质财产损失,财产损失则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但最高赔偿额不能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三十三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拓展延伸
    快递遗失,如何维护消费者权益?
    当快递遗失时,消费者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首先,及时与快递公司联系,提供相关证据和订单信息,要求他们进行调查和赔偿。其次,保留所有与快递有关的文件和通信记录,以备日后维权之需。如果快递公司不予理睬或拒绝赔偿,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或相关监管部门投诉,并寻求法律援助。此外,消费者还可以通过社交媒体平台发声,分享自己的遭遇,引起公众关注,增加维权的压力。最重要的是,消费者应了解自己的权益和法律法规,保持警惕,避免选择不可靠的快递服务。通过积极维权,消费者可以为自己争取到应有的赔偿和公正待遇。
    结语
    快递丢失时,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可按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最高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然而,如果承运人能证明货物毁损、灭失是由不可抗力、货物本身性质或合理损耗,或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所致,则不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在快递丢失时,可以与快递公司联系并提供相关证据,要求调查和赔偿。如有需要,可寻求法律援助或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同时保留相关文件和通信记录,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修正):第六章 快递业务 第五十七条 经营国际快递业务应当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管。邮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可以要求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报关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修正):第六章 快递业务 第五十六条 快递企业经营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范围以外的信件快递业务,应当在信件封套的显著位置标注信件字样。
    快递企业不得将信件打包后作为包裹寄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修正):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
    寄递,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
    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寄递的信件、包裹、汇款通知、报刊和其他印刷品等。
    快件,是指快递企业递送的信件、包裹、印刷品等。
    信件,是指信函、明信片。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按照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缄封的信息载体,不包括书籍、报纸、期刊等。
    包裹,是指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独立封装的物品,其重量不超过五十千克,任何一边的尺寸不超过一百五十厘米,长、宽、高合计不超过三百厘米。
    平常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在收寄时不出具收据,投递时不要求收件人签收的邮件。
    给据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在收寄时向寄件人出具收据,投递时由收件人签收的邮件。
    邮政设施,是指用于提供邮政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邮筒(箱)、邮政报刊亭、信报箱等。
    邮件处理场所,是指邮政企业专门用于邮件分拣、封发、储存、交换、转运、投递等活动的场所。
    国际邮递物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户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用户相互寄递的包裹和印刷品等。
    邮政专用品,是指邮政日戳、邮资机、邮政业务单据、邮政夹钳、邮袋和其他邮件专用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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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8:5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