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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成都市社保工伤报销程序包括什么2023
释义
    本文介绍了成都社保工伤报销流程和办理材料,包括申请、受理、认定、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等步骤。申请工伤报销需要提供《工伤认定申请表》、《诊断证明书》等材料,并根据不同情况会有不同的时间限制。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等。
    法律分析
    一、成都社保工伤报销流程
    1、申请:单位经办人持以上材料上报社保中心;
    2、受理:工伤认定科接到申请后1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告知单位经办人在30日内补齐材料;
    3、认定:经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60日内(特殊情况再延长30日)做出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并告知单位经办人,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告知单位经办人,对认定为工伤的发工伤证;
    4、鉴定:停工留薪期满或经治疗伤情基本稳定的,申请人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
    5、工伤保险待遇:经鉴定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单位经办人向社保中心申请待遇审核,根据核定的待遇,社保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工伤职工给付待遇。
    二、办理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四份,复印无效;
    《诊断证明书》及门诊(住院)病例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劳动合同文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受伤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三、相关法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并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在工伤认定申请过程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或者不同意见的,应当书面告知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认为伤残情况需要劳动能力鉴定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伤残鉴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当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安排专家进行评定。
    若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则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在治疗工伤期间或者康复期间,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费用。
    结语
    成都社保工伤报销流程包括申请、受理、认定和鉴定等步骤。办理工伤认定需要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诊断证明书》及门诊(住院)病例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文本原件及复印件、受伤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规定,工伤职工可以享受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六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七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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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3:2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