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青岛生育最新政策是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青岛生育政策调整实施政策:1、超生所缴社会抚养费标准降低:对不符合条例规定每多生育一个子女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由原来规定基数的3到6倍,改为按规定基数的3倍征收。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逾期未补办结婚登记的,由原来按照规定基数的1/2征收社会抚养费,改为按规定基数的1/5征收。2、六种情况可再生育子女:新条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再生育子女: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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