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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网络广告发布误区
释义
    本文介绍了网络广告发布的误区,包括只考虑购买网站首页、以网站点击量为主要衡量标准、认为广告投放的量越大,广告效果就一定越好等。针对这些误区,作者提出了应对策略,即在选择适合自己产品和活动的站点后,应考虑该站点的访问量是否具有商业价值,同时需要合理控制广告投放量,避免无效的广告展示和资金浪费。
    法律分析
    广告发布是指通过一定的媒体或形式,将已制作好的广告信息传递给广告对象的活动。网络广告发布误区主要有:
    (一)只考虑购买网站的首页。
    广告主投放网络广告的最终目的或者是为了扩大产品的市场知名度,或者是增加销售量和销售额,为公司赢得利益。每种产品,只有找准市场,定位准确,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那么在投放网络广告时也应该贯彻公司的一贯原则,将网络广告投放到适合公司产品的相应页面上。
    但目前的情况是,由于各网站一般都将网站首页的广告价格定的比较高,这样在客观上误导了对网络媒体缺乏认识的广告主,使他们误认为网站首页的广告效果要比其他页面好。虽然网站首页的访问量一般都比较高,能产生大量Pageview,但是由于网站首页的访问人群存在主题不明确、目的性不强的特点,在客观上造成广告缺乏针对性,导致广告的效果不理想,同时也造成资金的浪费,最终使广告主对网络广告失去信心,放弃对网络广告的投放。
    一般说来,首页广告的点击率永远是最低的,选择内容与自己业务密切相关的分类页面投放则能够过滤掉那些对企业缺乏商业价值的访问者,不必为无效的广告显示付钱。
    (二)以网站点击量为主要衡量标准。
    目前在我国,比较知名的门户网站有新浪、网易、搜狐和中公网等,比较著名的专业性站点有联众游戏等,他们之间的区别不仅仅表现在内容上,也表现在他们所吸引的用户人数、用户类别和用户特征上。所以,广告主在选择网站的时候,应该首先考虑网站及网站访问者的特点是否与自己的产品和活动符合,其次才应该是该站点的访问量。只有在选择好适合自己产品和活动的站点后,你所了解的该站点的访问量才有可能成为有用的浏览量。
    这一观点在CNNIC发布的《中国Internet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得到了验证,调查显示,68%的用户只对自己感兴趣的网络广告进行点击。
    (三)认为广告投放的量越大,广告效果就一定越好。
    如何用最少的广告费换取销售的大幅增长,是所有广告主在进行广告投放时所面临的问题。由于目前网络广告的平均费用较传统媒体而言还是比较低的,所以在广告投放上,很多时候,广告主相信只要在某个页面上投放的量越大,所得到的广告效果就一定越好。
    目前我国的网络广告主要按照CPM(即千人印象成本)来计算价格,广告的效果是随着广告投放的量不断上升,但是这种上升并不是线性的,它是有一定阶段性的。显而易见,广告的效果与广告的投放,开始时,是随着广告投放的上升而不断上升,但是当广告投放达到一定数量时,广告的效果可能就不会再有很大的变化。
    因此,在某个固定的浏览量很大的网站上投入大量的广告,可能可以很快地达到所需要的浏览量,但是仔细考虑这些广告受众,我们会发现最终换来的只是大量的重复受众,这并不是广告主的目的,他们需要的是覆盖不同的受众人群。所以,在广告的投放量上需要有一个投放数量的考虑,并不是在浏览量最大的站点上投放最大的量,就一定可以达到广告主的目的。。
    拓展延伸
    在网络广告投放中,首页广告往往被认为是效果最好的投放方式。然而,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实际上,首页广告的点击率往往较低,效果并不一定好。这是因为大部分用户在访问网站时都会浏览首页,而首页广告往往会被其他广告所吸引,导致用户无法点击进入网站。此外,首页广告的展示时间通常较短,容易被用户忽略。因此,为了提高网络广告投放的效果,应选择其他适当的投放方式,如弹出广告、点击广告等。
    结语
    广告发布是重要的活动,但网络广告发布误区可能导致广告效果不理想。首先,只考虑购买网站的首页,这容易误导广告主,使他们对网络媒体缺乏认识。其次,以网站点击量为主要衡量标准,这可能导致广告主在选择站点时忽略了用户特点和站点质量。最后,认为广告投放的量越大,广告效果就一定越好,但事实上,广告效果与投放量并非线性关系,需要有一个合理的投放数量考虑。因此,正确选择广告发布渠道和投放数量,才能实现更好的广告效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二章 广告内容准则 第八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修正):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第三十八条 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修正):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将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或者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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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7 12:5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