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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网络广告不是“法外之地”
释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广告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草案二审稿首次对互联网广告做出规范,不仅明确规定互联网广告适用草案各项规定,还明确要求网页弹窗广告须能一键关闭。这将为广大网民带来更好的使用体验。同时,草案二审稿还强调了网络广告投放方式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以及网络用户的基础性权利。相信随着新《广告法》的最后出台,互联网广告的法治时代也将真正到来。
    法律分析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广告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草案二审稿首次对互联网广告做出规范,不仅明确规定互联网广告适用草案各项规定,还明确要求网页弹窗广告须能一键关闭。对于广大网民来说,这是一个好消息。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一些新兴经济形态和市场主体不断出现,而应该对其予以规制的法律则显得相对滞后,例如现行《广告法》对于微博、微信等互联网社交媒体广告发布缺乏规制。由于缺乏有针对性的法律制度及相关法律理论建设,法律总是疲于追赶侵入式广告的各种形态,无法对之进行及时有效规范。在一段时间内,执法者对于这类新兴媒体上发布的广告性质难以认定、难以固定证据、难以对应法条;被广告的受众更是难以应对、难以投诉,以至于一些人甚至认为社交媒体平台是法外之地。
    由于以上种种原因,互联网逐渐成为违规广告的重灾区。网络弹窗已基本涵盖网站、网页游戏及播放器在内的绝大部分互联网产品,成为网上信息传播和广告推广的重要方式。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网民常用软件中,有弹窗广告行为的软件达1221个,其中每天弹出广告数量超过1000次的软件近500个。
    平等是法律的基本属性,绝不能让任何主体和领域成为法外之地。此次的《广告法》修订草案充分体现了法律这一基本属性,将更加有利于保证广告市场的公平竞争,有利于实现有效监管。也只有将包括互联网在内的各种新兴媒体全部纳入法律规制范围,法律的权威才能得到真正实现。
    必须承认,网络广告与一般广告相比具有特殊性,它对个体权利的侵犯更趋于隐私,比如满屏的牛皮癣、对个人信息的窥探、不当内容的使用等等。因此,笔者以为,对于网络广告应有更多具有针对性的规定。除了强调对网络广告内容的监管,还需要更多关注其投放方式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此外,《广告法》除了规定广告主、广告发布者的义务,更应该为网络用户设定权利,特别是知情权、选择权等基础性权利。
    目前,《广告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已引起社会各界一片叫好,相信随着新《广告法》的最后出台,互联网广告的法治时代也将真正到来。
    拓展延伸
    标题:['2. 【平等是法律的基本属性,网络广告也不例外']
    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网络广告已经成为人们获取信息、了解产品和服务的重要途径。然而,网络广告的发布也引发了一些法律问题。其中之一就是网络广告是否符合法律的平等原则。
    根据我国《广告法》的规定,广告应当平等对待消费者,不得含有歧视性、偏见或者误导性内容。这就意味着,在网络广告的发布过程中,不能以用户群体的差异、性别、年龄、种族等因素进行不公平的对待。
    此外,《广告法》还规定,网络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以提醒用户注意。这就要求广告主在发布广告时,必须明确标注“广告”,以避免用户误解广告为真实信息。
    总之,网络广告的发布也应当遵循法律的平等原则。作为广告主,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发布不符合规定的广告内容。作为广告受众,我们也应当保持警惕,不要轻易相信广告宣传,遇到可疑信息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结语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广告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草案二审稿首次对互联网广告做出规范,不仅明确规定互联网广告适用草案各项规定,还明确要求网页弹窗广告须能一键关闭。对于广大网民来说,这是一个好消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一些新兴经济形态和市场主体不断出现,而应该对其予以规制的法律则显得相对滞后,例如现行《广告法》对于微博、微信等互联网社交媒体广告发布缺乏规制。由于缺乏有针对性的法律制度及相关法律理论建设,法律总是疲于追赶侵入式广告的各种形态,无法对之进行及时有效规范。在一段时间内,执法者对于这类新兴媒体上发布的广告性质难以认定、难以固定证据、难以对应法条;被广告的受众更是难以应对、难以投诉,以至于一些人甚至认为社交媒体平台是法外之地。由于以上种种原因,互联网逐渐成为违规广告的重灾区。网络弹窗已基本涵盖网站、网页游戏及播放器在内的绝大部分互联网产品,成为网上信息传播和广告推广的重要方式。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网民常用软件中,有弹窗广告行为的软件达1221个,其中每天弹出广告数量超过1000次的软件近500个。平等是法律的基本属性,绝不能让任何主体和领域成为法外之地。此次的《广告法》修订草案充分体现了法律这一基本属性,将更加有利于保证广告市场的公平竞争,有利于实现有效监管。也只有将包括互联网在内的各种新兴媒体全部纳入法律规制范围,法律的权威才能得到真正实现。必须承认,网络广告与一般广告相比具有特殊性,它对个体权利的侵犯更趋于隐私,比如满屏的牛皮癣、对个人信息的窥探、不当内容的使用等等。因此,笔者以为,对于网络广告应有更多具有针对性的规定。除了强调对网络广告内容的监管,还需要更多关注其投放方式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此外,《广告法》除了规定广告主、广告发布者的义务,更应该为网络用户设定权利,特别是知情权、选择权等基础性权利。目前,《广告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已引起社会各界一片叫好,相信随着新《广告法》的最后出台,互联网广告的法治时代也将真正到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二章 广告内容准则 第十一条 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二章 广告内容准则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三章 广告行为规范 第三十八条 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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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19:4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