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的区别是什么 |
释义 | 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是在中国法律中分别提出的两个概念。商业秘密在1979年的《民事诉讼法》中首次被提及,并在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得到法律特征的规定。而工作秘密则在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被引入,要求国家工作人员除了保守国家秘密外,还要承担保守工作中不能擅自公开的部分事项的义务。 法律分析 1.“商业秘密”第一次是在1979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中提出的,在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给它规定了法律特征。 2.“工作秘密”是在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提出的,告诉国家工作人员除了要保守国家秘密之外,还要承担保守工作中不能擅自公开的那一部分事项的义务。 拓展延伸 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保护措施有何不同? 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保护措施在某些方面存在差异。商业秘密主要指的是商业实体拥有的非公开信息,如客户列表、研发成果等,其保护重点在于限制对外泄露和未经授权的使用。为此,常采取签署保密协议、访问控制、技术保护措施等措施。而工作秘密则是指员工在工作中接触到的与工作相关的保密信息,如公司内部文件、业务策略等。其保护重点在于员工的保密义务和内部安全措施,如保密协议、安全培训、访问权限管理等。综上所述,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保护措施在重点和具体实施上存在一定差异。 结语 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保护措施存在一定差异。商业秘密主要涉及商业实体的非公开信息,重点在于限制对外泄露和未授权使用,采取签署保密协议、访问控制等措施。而工作秘密则涉及员工接触到的与工作相关的保密信息,重点在于员工的保密义务和内部安全措施,采取保密协议、安全培训等措施。综上所述,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保护措施在重点和实施上存在差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即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给被害人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行为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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