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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重置价值和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释义
    重置价值保险是一种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等价物的金额来计算资产的价值的保险形式。当被保险人依法已经计提的折旧费用较多、资产净值已不多的情况下,损失程度较大或全损的情况下,以这样的重置价值核损就会让被保险人的已提折旧变成额外得利。在保险业务中,对于较新的固定资产,其重置成本基本上与全新设备的重置成本相同;对于半新旧的,则最好按同样或近似新旧程度的替代品的市价加上安装、运输、调试费
    法律分析
    一、什么是重置价值?
    重置价值是指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等价物的金额来计算资产的价值。一般的财产保险只保障保险标的当时的实际价值,不保重置价值。因为根据补偿原则,通过补偿只能使保险标的恢复到损失发生前的经济状况,如果赔偿额大于标的当时实际价值,就可能诱使被保险人无视道德危险,以图从赔款中获利,故一般保险公司不随意接受重置价值投保。
    由于通货膨胀、物价上涨的缘故,保户即使不断调整保额,也很难做到足额投保。此时如能购买重置价值保险,则可获得十足的保障,不必用历年的折旧积累弥补标的受损后重置的差额。正是鉴于此原因,保户愿意多保一些保额,多付一点保费,按重置价值投保。保险公司在签发此类保单时,一般都须附加重置价值保险条款以明确双方责任。在我国较少使用。
    二、重置价值保险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如果把重置价值简单认为全新资产的购置或建造费用,容易造成两个方面的问题:
    1、在核赔时这样做的可能后果:在被保险人依法已经计提的折旧费用较多,资产净值已不多时,在损失程度较大或全损的情况下,以这样的重置价值核损就会让被保险人的已提折旧变成额外得利(但损失较小时或修复费用低于财产实际价值的85%,可以视为固定资产的正常修理,核赔时不用在修理费用中计提折旧),保险就成了诈骗者的乐园。因为保险基金实际上是有社会保障功能的,是所有被保险人缴纳形成的,按保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投保人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样做相当于滥赔,可能是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
    2、在承保时这样做的可能后果:但核赔时按保险财产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核赔,保险金额就超过了保险价值,这样就造成了被保险人多缴了保费的结果。
    因此不能总将崭新标准下的重置成本等同为出险时的重置成本。
    在保险业务中,对于较新的固定资产,其重置成本基本上与全新设备的重置成本相同;对于半新旧的,则最好按同样或近似新旧程度的替代品的市价加上安装、运输、调试费用、税费等核定其重置价值。对于已经很旧的、基本接近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已停产,技术也很落后,实际价值已经很低,按重置不好也不坏的标准,重置价值一般应按全新标准的重置成本扣减折旧和损耗来评估,相当于实际价值;其受损后修复费用往往超过实际价值,按损失补偿原则,应按重置价值条款特别条件1而鉴定为推定全损,实际损失应按实际价值扣除残值。被保险人以保险赔付及已计提的折旧和回收的残值来重新购入全新的固定资产。
    对于保单承保时,按原值投保的情况,对于保险价值已经大为低于原值的情况如有争议则参考按保险法第四十条及第三十八条处理。其中第四十条第一条及第二款: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的部分无效;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拓展延伸
    重置价值是指在保险合同中,当被保险财产遭受损失或价值减少时,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被保险财产进行赔偿或给付的一种保险方式。在重置价值保险中,被保险人需要提供与保险价值相当的财产作为赔偿或给付的依据。
    为了确保重置价值保险的有效性,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合同中对于重置价值的定义和说明需要清晰明确,以避免产生歧义。
    2. 在进行保险事故申报时,被保险人需要提供与保险价值相当的财产作为依据,否则可能会影响保险公司的理赔处理。
    3. 在理赔处理过程中,保险公司需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被保险财产进行赔偿或给付,并保留好相应的证据。
    4. 被保险人需要妥善保管保险价值,以免因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失或价值减少。
    总之,在选择重置价值保险时,被保险人需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保险价值的定义和保险事故的处理方式,以便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获得保险赔偿。
    结语
    重置价值保险是一种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等价物的金额来计算资产的价值的保险。在通货膨胀和物价上涨的情况下,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可能已经发生变化,因此重置价值保险可以提供充分的保障,使保户不必用历年的折旧积累弥补标的受损后重置的差额。在购买重置价值保险时,需要注意保险金额不能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此外,在核赔时,要注意不能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否则会变成诈骗者的乐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七十九条 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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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12:2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