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至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办理医疗机构注销登记手续: 1.因分立或者合并而终止。 2.歇业。 3.依法宣告破产或解散。 4.被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5.个体行医人员死亡或者丧失行医能力的。 6.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校验,且在登记机关责令其按规定补办申请校验手续后,在期限内仍不申请补办校验手续的。 7.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及暂缓校验期满后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的。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