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单位将申请特殊慢性病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申请病种列表汇总,并注明单位联系人电话后申报到市社保局医务管理科。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到市社保局医务管理科申报。 法律依据:《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经审核确认符合特殊慢性疾病条件的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可申请享受特殊慢性疾病门诊医疗待遇。 (一)特殊慢性疾病病种:脑血管意外后遗症、高血压病(伴有心、脑、肾等重要器官损害)、冠心病、糖尿病(伴并发症)、慢性肾功能不全、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病、重症肌无力、晚期肝硬化、精神分裂症、癫痫、器质性心脏病(伴二度心衰)、慢性阻塞性肺病(重度)、再生障碍性贫血、类风湿性关节炎(含强直性脊柱炎)、慢性重症肝炎抗病毒治疗等。 (二)申请鉴定程序:特殊慢性疾病每年组织鉴定一次,申请人填写《随州市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疾病鉴定表》,持出院记录、医学诊断证明等相关资料,参加医疗保障部门组织的医学鉴定,对符合标准的人员,颁发《特殊慢性疾病证》。 (三)门诊就医管理: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在有效期限内,本人持“社会保障卡”、《特殊慢性疾病证》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可按规定享受特殊慢性疾病门诊医疗待遇。 (四)起付标准:职工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疾病门诊年起付标准为400元。 (五)费用限额:职工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疾病为一种疾病的每月费用限额为400元,每多一个病种每月增加50元。 (六)医疗待遇:职工医疗保险享受特殊慢性疾病人员当年起付标准以上,每月在限额以内的政策内费用报销70%。 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不享受特殊慢性疾病门诊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