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前买的房子过户需要配偶来吗 |
释义 | 婚前买的房子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过户不需要配偶来。但如果是婚前按揭,婚后付款,这种房屋虽然产权是婚前财产,但是有夫妻共同财产部分,样的房屋出卖是需要配偶签字的。 一、婚前房产加名离婚时是否能分得一半? 婚前房产加名离婚时: 1、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那么该房产属于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进行离婚财产分割。 2、一方婚前以按揭方式贷款购买房屋,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偿还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3、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对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二、夫妻离婚有一套按揭的房子怎么处理 情况一、婚前一方办理按揭手续,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但婚前并未办理产权登记。这种情况具有很大的争议,按揭贷款是婚前办理,而且也没有办理产权登记,这样看来房屋应该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可是,婚后是夫妻二人共同偿还贷款,房屋也有着另一方的资金投入,这样看来应该属于婚后财产,那实际上是怎样的呢?实际上,这种情况仍应将按揭房屋作为婚前财产处理,银行对特定的购房人即贷款债务人(按揭人)的资信产生信赖,而且该财产权利是由婚前个人缴纳首付款而取得。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产权证的取得在婚后,房屋仍属于个人财产,应按照个人财产的方式处理。情况二、婚前办理按揭手续,并已经进行产权登记,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银行和债务人之间是建立在对资信状况特殊的信任基础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为婚姻关系而改变债务人,夫妻用共同财产还贷只是在夫妻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改变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在这种情况下,房屋的产权是登记哪一方的名下,按揭贷款是由哪一方办理的,房屋就属于哪一方的财产,对于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离婚后未偿还的债务仍为个人债务。 情况三、婚后办理按揭手续,但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这种情况下,对房屋属于共同财产的性质没有争议,问题在于如果要把房屋判给非产权登记方,则涉及到债务是否转移的问题及是否需要征得银行认可的问题。实际上,不能以未经债权人同意而变更债务人为由拒绝办理转按揭手续,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实际还贷人是夫妻双方,并不是产权证上名义产权人或还贷人。此外,房屋产权在离婚时判决给任何一方都不影响银行的信贷利益,法院在判决时不能仅仅以银行的信贷利益作为考虑的标准,将房屋判决给偿贷能力较强的一方。 三、购买两限房的离婚分割如何分割 购买两限房离婚分割:不得分割购买不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取得完全产权后再分割。此时,涉及到房地产的增值或贬值。为避免不可预测的情况,可选择申请回购。回购取得产权的财产可以根据市场的几个部分进行分割。 离婚财产分配的原则: 1、婚前婚后,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以子女名义登记的,视为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买的房子以自己的名义登记,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分配; 3、婚前买的房子,婚后房子的升值部分与配偶无关; 4、婚前买的房子以自己的名义登记的,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的,离婚时应考虑对方偿还贷款的部分; 5、男方婚前买房,婚后擅自卖房。如果妻子想追回房子,法院不予支持; 6、婚后夫妻以共同财产参与购买父母房改房时,离婚后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不参与财产分割。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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