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上权属于用益物权吗 |
释义 | 地上权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也被称为“借地权”。它是指用益物权的一种,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营造建筑物、工作物及种植林木的权利。地上权具有物权的性质和物权的一切法律特征,因此区别于作为债权的土地租赁。地上权的设定、变更和丧失,非经登记不生效力。在地上权存续期间,权利人有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以及对地上权本身的处分权。设定地上权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在地上权终止时,地上权人有权收回其建筑或竹木, 法律分析 一、地上权属于用益物权吗? 地上权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也被称为“借地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营造建筑物、工作物及种植林木的权利。具有物权的性质和物权的一切法律特征,从而区别于作为债权的土地租赁。地上权的设定、变更和丧失,非经登记不生效力。在地上权存续期间,权利人有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以及对地上权本身的处分权,设定地上权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在地上权终止时,地上权人有权收回其建筑或竹木,或向土地所有人取得补偿,但同时负有恢复土地原状的义务。 二、地上权的特征 第一,地上权为使用他人土地的一种权利。由于土地作为一种资源是有限的,并不是每个人都拥有土地,在我国,个人是不具有土地所有权的,全部实行公有制;但是,土地所有权人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不亲自行使所有权而对土地进行开发利用,而是交由他人进行使用。因此,地上权“其主要内容在于使用他人的土地。” 第二,地上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物权。地上权是对他人所有的土地为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因而是他物权。“地上权为他人土地上之权利,故为他物权,乃系限制全面的支配权之所有权,而一面的支配土地之权利。” 第三,地上权为以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的权利。这里的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是指在地上下建筑的房屋及其他设施,具体可以包括建筑物、桥梁、沟渠、堤防、铜像、纪念碑、地窖等,有的国家和地区包括的范围还要广。 总之,在我国,地上权是指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或集体土地的他物权 三、地上权与土地租赁权的区别 具体比较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成立要件上的区别。地上权是一种物权,其要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要求要高于土地租赁,例如登记、书面形式等。 (2)存续期间的不同。地上权的存续期间一般要长于土地租赁权。 (3)地租。地上权不以支付地租为必要,但若有地租,则即使有不可抗力妨碍土地使用,地上权人不能请求免除或减少租金。而土地租赁权则必然以支付租金为其要件,而且因不可抗力而妨碍承租人使用土地的,一般可以请求免除或减少租金。 (4)让与性。地上权人一般可以将其权利转让给他人,也可以以其权利设定抵押,这是由它的物权特性决定的;而土地租赁权在转让其权利(转租)是会受到许多限制,尤其是土地所有人的允许。 (5)土地所有人的义务。地上权人无权请求土地所有人进行土地修缮。而在土地租赁权下,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履行修缮义务。 另外,在相邻关系、地上物的消灭的效果、资本收回等方面也有所区别。 拓展延伸 地上权特征是指土地所有权中的一种,与土地租赁权有以下区别: 1. 所有权归属不同:地上权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而土地租赁权属于个人或企业所有。 2. 使用权不同:地上权所有人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土地租赁权的使用权仅限于租赁期限内。 3. 收益分配不同:地上权所有人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有权获得相应的收益,如土地增值收益等;而土地租赁权的使用人只能获得租金收益,无权参与土地收益的分配。 4. 管理方式不同:地上权所有人需要承担土地管理、维护和更新等费用,而土地租赁权的使用人无需承担这些费用。 5. 法律地位不同:地上权是一种物权,具有权利义务明确、公示公信等特征;而土地租赁权是一种债权,具有权利义务较为模糊、公示公信度较低等特征。 因此,地上权与土地租赁权在所有权归属、使用权、收益分配、管理方式和法律地位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结语 地上权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也被称为“借地权”。它是一种他物权,具有物权的性质和物权的一切法律特征,区别于作为债权的土地租赁。地上权的设定、变更和丧失,非经登记不生效力。在地上权存续期间,权利人有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以及对地上权本身的处分权。地上权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在地上权终止时,地上权人有权收回其建筑或竹木,或向土地所有人取得补偿,但同时负有恢复土地原状的义务。地上权与土地租赁权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成立要件、存续期间、地租、让与性、土地所有人的义务等方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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