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数额:1、购进货物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2、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4、购进或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法律客观: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所以,不征税的预缴费发票可以用来报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