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提存公证办理程序 |
释义 | 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为提存人。提存之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 (一)申办提存公证需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申请人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的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2、已生效且履行期届满之合同或文书(如担保书、赠与书、司法文书、行政决定据以履行义务的依据)或交易双方所拟签订之合同或拟履行之合同(担保提存); 3、以提存方式清偿债务或担保债务履行的有关证明材料,如债务确实无法履行之证明; 4、提存受领人姓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或其他情况及联系方式等; 5、提存标的物种类、质量、数量、价值的明细表;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注意事项 1、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价款; 2、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3、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三)收费标准 提存公证按提存标的物价值的3‰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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