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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时应履行哪些义务?
释义
    根据《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时需要遵守一定的义务。首先,经营者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包括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其次,经营者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最后,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这些措施是政府运用行政手段对价格进行宏观调控的措施,是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的需要,也是保证国家社会安定的要求。经营者严格执行政府采取的这些措施是义不容辞的义务。
    法律分析
    根据《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时需要遵守一定的义务。
    一是遵守法律、法规。这里的法律、法规首先是指价格法律、法规,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是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而制定的,因此,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是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时应履行的最重要的义务,经营者必须自觉地把自己的价格行为规范在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之内。
    二是经营者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对于按照价格法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经营者必须执行。这是因为,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带有强制性,政府在制定价格前,已充分进行了调查,听取了有关方面的意见,权衡了各方利益。价格一但确定就具有了法律效力,经营者具有执行的义务,不得改变,但可以向政府反映执行中的问题,提出价格调整是否合适的看法,在政府未改变价格之前,必须严格执行。
    三是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价格干预和紧急措施是政府运用行政手段对价格进行宏观调控的措施,是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的需要,也是保证国家社会安定的要求。经营者严格执行政府采取的这些措施是义不容辞的义务。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执行政府指导价或定价。政府指导价或定价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对某一类或某一类商品或服务所制定的价格指导或定价。经营者必须按照政府指导价或定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不得擅自定价或变相定价。
    政府指导价或定价的适用范围和具体规定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对于重要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等价格,政府可以实行政府定价。而对于大多数商品和服务,政府实行的是政府指导价。政府指导价应当遵循公正、合理、诚实、透明的原则,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经营者应按照政府指导价或定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这是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举措。同时,经营者也应该遵守政府指导价或定价的规定,确保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公正、合理,不得存在欺诈、垄断等违法行为。
    结语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时需要遵守一定的义务,包括遵守法律、法规,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严格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这些义务是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时必须履行的最重要的义务,也是经营者必须自觉遵守的法律法规。只有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才能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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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16:2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