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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伙开公司需要租赁合同吗
释义
    合伙开公司不一定需要租赁合同,但需要提供企业营业场所的证明,如果是租赁的场所,需要提供租赁合同,成立合伙企业需要提供的材料是:
    1、书面申请
    2、全体合伙人共同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5、全体合伙人的职业状况承诺书
    6、外省市人员须提供暂住证
    7、从业人员名单
    8、出资权属证明
    9、合伙协议书
    10、担任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的证明
    11、企业住所证明:租房协议(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产权证明、居改非证明
    12、行业前置审批手续(若需)
    一、设立合伙企业的条件是什么?
    《合伙企业法》
    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第十七条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八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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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4:4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