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坐飞机是否被限制 |
释义 | 被执行人拒不清偿、故意拖延且频繁进入高消费场所的行为将导致其不能坐飞机。被执行人有义务全面履行法律文书的义务,如未履行义务或虚假报告财产情况,法院可罚款、拘留。被执行人还有权申请执行人回避、与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可提出书面异议。对法院的罚款、拘留决定不服,可申请复议;对案外人异议裁定不服,可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 并不是所有的被执行人不能坐飞机,对于明明有清偿能力,一方面却拒不清偿,故意拖延,一方面频繁进入高消费场所的被执行人,是不能坐飞机的。 被执行人权利义务: (一)被执行人的主要义务 1、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 2、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3、对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 4、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5、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利息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二)被执行人的主要权利 1、申请执行人员回避,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执行。 2、可以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3、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就异议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罚款、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4、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案外人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结语 对于那些明明有清偿能力却拒不清偿、故意拖延并频繁进入高消费场所的被执行人,他们是不能坐飞机的。被执行人有一系列的权利义务,包括全面履行法律文书的义务,报告财产情况的义务,接受询问的义务等。同时,被执行人也享有一些权利,如申请执行人员回避、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等。若被执行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若不服人民法院的裁定,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十五章 法 律 责 任 第二百零六条 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民用航空器的机长给予警告或者吊扣执照一个月至六个月的处罚,情节较重的,可以给予吊销执照的处罚: (一)机长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对民用航空器实施检查而起飞的; (二)民用航空器违反本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未按照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指定的航路和飞行高度飞行,或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飞越城市上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十五章 法 律 责 任 第二百零一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民用航空器无适航证书而飞行,或者租用的外国民用航空器未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其原国籍登记国发给的适航证书审查认可或者另发适航证书而飞行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飞行,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航证书失效或者超过适航证书规定范围飞行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十五章 法 律 责 任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情节较重的,除依照本法规定处罚外,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未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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