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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拾捡他人的遗忘物怎么认定?
释义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还的行为。侵占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犯罪对象包括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侵占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
    法律分析
    他人遗失的物品如何认定所有权?
    他人遗失物品的认定:认定为侵占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为他人保管的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还的行为。我们应该及时归还失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侵占罪在中国刑法史上一直没有明确的定义,就是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中也没有使用“侵占”一词。因而在确定侵占罪概念之前,有必要对“侵占”一词进行分析,因为“侵占”是侵占罪罪名中的关键词,它代表了侵占罪的主要内涵。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现代汉语词典》关于“侵占”的解释是:非法占有别人的财产。我国《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这二者所说的侵占的含义都是广义的,所指的是侵犯财产,包括盗窃、诈骗、贪污、抢夺等各种财产犯罪,还包括侵犯财产的各种民事侵权行为、各种利用职务的行政渎职行为。
    构成特征
    1、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对象特征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侵占罪,其犯罪对象仅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侵占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的一个关键区别在于侵占包括两个密不可分的行为特征,即合法持有非法侵吞:行为人将他人业已合法持有的财物非法转归为己有,并且拒不交出、拒不交还的。
    拓展延伸
    侵占罪是指在他人拥有或保管的财物上,以占有为目的而违背他人意志,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根据该罪行的构成要件,侵占罪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他人拥有或保管的财物;
    2. 以占有为目的;
    3. 违背他人意志;
    4.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如果行为人遗失了他人财物,而该财物又被他人找回,则不构成侵占罪。而如果行为人代管了他人财物,且在代管期间内该财物被他人非法占为己有,则可以构成侵占罪。
    侵占罪是一种常见的犯罪行为,行为人如果企图占有他人财物,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语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还的行为。侵占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侵占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侵占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的一个关键区别在于侵占包括两个密不可分的行为特征,即合法持有非法侵吞:行为人将他人业已合法持有的财物非法转归为己有,并且拒不交出、拒不交还的。
    法律依据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02-25)\t第二十九条\t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
    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的规定,并将所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予以公布。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02-25)\t第三十一条\t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12-28)\t第九条\t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依法享有继承权的同一顺序继承人有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部分人作为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的,申请效力及于全体。
    赔偿请求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部分赔偿请求人非经全体同意,申请撤回或者放弃赔偿请求,效力不及于未明确表示撤回申请或者放弃赔偿请求的其他赔偿请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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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4:4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