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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地区或者部门专项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方案由谁审议批准
释义
    由有相应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审议批准。
    对于部门机构编制事项申请,属于本级编委管理范围的,由本级编办研究提出明确审核意见后,报本级编委审批;属于本级党委管理范围的,由本级编委经集体讨论后提出明确审核意见,报本级党委审批。在特殊情况下,有些部门机构编制事项申请属于上一级党委及其编委的管理范围,审议批准的具体程序和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编办作为本级编委的办事机构,其机构编制事项审批权来自本级编委的正式授权。在符合党中央统一规定的前提下,向编办授权的具体内容、方式和程序原则上由各级编委根据管理权限、结合地方机构编制管理实际情况确定。机构编制事项经过审批,需要履行相应行政程序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履行行政程序。
    规定地方党政部门的机构限额是严控机构编制的重要手段。地方党委、编委必须严格执行党中央统一规定的机构限额,提出机构设置建议、拟订机构设置方案和按规定权限程序审批决定机构设置方案都不得超出规定限额。地方党政部门的具体限额按有关规定执行。通常情况下,党中央通过机构改革文件对一段时期的地方党政机构限额作出具体规定并保持相对稳定。例如,1999年、2008年、2013年地方机构改革时对省、市、县各级政府部门的限额作出规定,1999年的地方机构改革还对省级党委机构限额作出规定。1993年、2018年地方机构改革时中央对省、市、县各级党政部门的限额统一作出规定。
    对于地方党委机构编制事项申请,属于上一级编委管理范围的,报上一级编委审批;属于上一级党委管理范围的,由上一级编委提出明确审核意见,报本级党委审批。例如,市级党委的机构编制事项申请,如果属于省级编委的管理范围,报省级编委审批;如果属于省级党委管理范围的,由省委编委提出明确审核意见,报省级党委审批。
    党委(党组)是专项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方案审议批准的主体。通常情况下,同日常机构编制事项申请相比,专项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方案往往涉及面广、敏感度高、意义重大,必须由党委(党组)统筹考虑各方因素,综合分析研判作出决定。专项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方案的审议批准必须按机构编制管理权限进行。一些阶段性的专项体制机制改革任务,通常会在改革部署的文件中对改革方案的制定和审批工作加以明确。例如,《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各省(区、市)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的改革负总责,要建立领导小组,健全工作机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意见并抓好组织落实。
    机构编制请示报告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的规定。本条第五款对地区或者部门专项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方案审议决定过程中涉及的请示报告工作作了原则规定。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
    第十四条 审批机构编制事项应当按程序报批,严格遵守管理权限。
    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方案必须报党中央审议批准。
    各部门提出的机构编制事项申请,由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重大事项由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报本级党委审批。需报上一级党委及其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的,按程序报批。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授权审批机构编制事项。
    地方党政机构设置实行限额管理,各级机构限额由党中央统一规定。地方党委提出机构编制事项申请,报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重大事项由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报本级党委审批。
    地区或者部门专项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方案,由有相应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审议批准。超出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的重大问题,党委(党组)在审议后应当向上一级党委请示报告,上一级党委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凡属机构编制重大问题,应当由党委(党组)或者机构编制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党组)和机构编制委员会审议机构编制议题的程序,应当符合党内法规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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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7:2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