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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由于身体原因不能胜任现在工作,单位又不调岗,该怎么办?
释义
    本文讲述了企业在调动员工岗位时需要征得员工的同意,否则会侵犯员工的权益。如果企业以无法安排合适岗位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成立,企业需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此,员工有权利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律分析
    1、企业要调动员工岗位,应征得员工的同意。
    2、企业以无法安排合适岗位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成立,其本身是由于企业的过错而不是员工的过错,你有权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拓展延伸
    劳动合同解除的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因多种原因被解除,如双方协商一致、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等。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劳动者依法享有一定的权益,包括:
    1.工资报酬: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有权获得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报酬。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劳动者仍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支付。
    2.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有权享受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等福利待遇。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劳动者仍然有权享受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等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承担。
    3.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经济补偿。
    4.过错性解除: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因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过错行为而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劳动者仍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
    5.集体合同: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或者雇员订立的集体合同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和劳动者的权益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劳动者仍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遵守集体合同的规定,并保障其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解除后,劳动者依法享有一定的权益,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语
    企业要调动员工岗位,应征得员工的同意。如果企业以无法安排合适岗位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成立。企业有责任为员工提供合适的职业发展机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为员工,你有权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在保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应该积极参与企业的管理和决策,促进企业和员工的共同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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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2: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