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私募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是怎样的? |
释义 | 本文探讨了私募基金在利润分配方面的基本模式。该模式与单个项目无关,基金利润对所有项目进行统一计算。具体分配顺序为:首先返还有限合伙人全部本金以清偿其出资;如果内部回收率不超过优先回报率,普通合伙人不会得到提成收入,余下部分按出资比例分配给全体合伙人;投资人获得优先回报后,普通合伙人通过追补条款获得其有限合伙人优先回报部分上获得的20%提成收入;所有剩下的基金利润在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间以20% 法律分析 私募基金在利润分配方面,与单个项目无关,而是对所有项目的利润进行统一计算。 基金利润的具体分配顺序如下: (一)基金的回报首先返还给有限合伙人以清偿其全部本金出资(包括对项目投资的出资,管理费出资以及其他各项费用的出资); (二)如果基金的内部回收率不超过优先回报率, 则普通合伙人不会得到任何提成收入,基金的利润在返还有限合伙人全部本金后,余下部分将按出资比例分配给全体合伙人。优先回报率是基金普通合伙人在基金成立时向投资人承诺的投资回报率。美国基金业内惯例是,优先回报通常为8%的年复合率,值得一提的是,和中国不同,美国是一个基本利率很低的国家。如果基金的内部回收率高于优先回报率,则投资人将会得到基于其全部本金计算的优先回报、 (三)投资人获得优先回报后,普通合伙人通过追补条款会获得其有限合伙人优先回报部分上获得的20%的提成收入。 (四)所有剩下的基金利润在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间以20%和80%的比例分配。 2、私募基金利润分配的另一基本模式是按项目分配模式,指该基金每退出一个投资项目会就该项目的投资收益在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 按项目分配模式有不同的做法。严格的按项目分配模式是普通合伙人单独核算各个项目的利润和亏损。一旦有限合伙人收回某一个项目的出资和优先回报后,普通合伙人就可以收取提成收入。假设基金同时投资5个项目,当一个项目出现收益后,普通合伙人即可收取提成收入,无论其他项目是否亏损。在这种模式下,普通合伙人会失去处置亏损项目的动机。 另一种较为常见的按项目分配模式是计算基金所有已实现的盈利和亏损。这一模式下,基金的收益首先用以偿还有限合伙人在所有已经退出的项目中的出资和优先回报,如果有某项目出现亏损,则下一个盈利项目需要首先填补这个亏损,再去计算可能有的优先回报和普通合伙人的提成收入。 拓展延伸 私募基金是一种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管理、并将投资收益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基金持有者的基金。在私募基金利润分配方面,一般采用按项目分配模式和按投资收益分配模式两种方式。 按项目分配模式是指将基金利润根据投资项目的实际收益情况进行分配。该模式下,基金管理人会根据每个投资项目的收益情况,合理分配利润。这种模式适用于投资项目收益波动较大、风险较高的情况。 按投资收益分配模式是指将基金利润按照投资收益的一定比例进行分配。该模式下,基金管理人会根据基金的投资收益情况,合理分配利润。这种模式适用于投资收益相对稳定、风险较低的情况。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按项目分配和按投资收益分配模式都存在一些问题。按项目分配模式可能会导致投资项目之间的收益分配不公平;按投资收益分配模式可能会导致投资收益的波动对基金利润分配产生较大影响。 因此,在选择私募基金利润分配方式时,需要充分了解基金的实际情况,根据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进行合理选择。同时,监管机构也需要加强对私募基金的监管,规范基金利润分配行为,保护基金持有者的合法权益。 结语 私募基金在利润分配方面,与单个项目无关,而是对所有项目的利润进行统一计算。具体的分配顺序如下:首先返还给有限合伙人以清偿其全部本金出资,然后根据内部回收率分配利润给全体合伙人,其中优先回报率为基金普通合伙人在基金成立时向投资人承诺的投资回报率。如果内部回收率超过优先回报率,则投资人将获得基于其全部本金计算的优先回报,普通合伙人通过追补条款获得其有限合伙人优先回报部分上获得的20%的提成收入。最后,所有剩下的基金利润在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间以20%和80%的比例分配。另外,私募基金也可以采用按项目分配模式,即基金每退出一个投资项目会就该项目的投资收益在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十二章 基金行业协会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基金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四)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 (五)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推动行业创新,开展行业宣传和投资人教育活动; (六)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七)依法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 (八)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三章 基金托管人 第三十八条 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适用于基金托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十一章 基金服务机构 第一百零三条 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对其服务能力和经营业绩进行如实陈述,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不得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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