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变道不打灯扣1分。机动车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一次记1分。 不按规定行驶的处罚标准如下: 1、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处罚标准扣3分,罚款50元; 2、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处罚标准扣3分,罚款50元; 3、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处罚标准不扣分,罚款5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