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果要解封被查封的房产: 一是原告申请解除; 二是提供现金担保; 三是原告撤诉; 四是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 解封房产的程序为: (一)法院办案人员向国土房产部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二)提交法院解封房产的法律文书; (三)国土房产部门根据法院提交的资料,进行解封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