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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航空运输单内容有那些
释义
    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航空货运单应当包括的内容包括三项,分别是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但有一个或多个约定的经停地点、货物运输的最终目的地点、出发地点或约定的经停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适用国际航空运输公约的规定。
    法律分析
    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航空货运单应当包括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1. 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
    2. 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但在境外有一个或多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至少注明一个经停地点;
    3. 货物运输的最终目的地点、出发地点或约定的经停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适用于国际航空运输公约的规定,应当在货运单上声明此项运输适用该公约的,货运单上应当载有该项声明。
    拓展延伸
    根据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航空货运单应当包括哪些内容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航空货运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货物的名称、数量、包装方式、重量、体积、运输方式、价格、付款方式、运输时间、起点和目的地、托运人、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名称和地址、签发日期和运输单据编号。如果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内容与该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不一致,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才是有效的。
    结语
    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航空货运单应当包括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但在境外有一个或多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至少注明一个经停地点、货物运输的最终目的地点、出发地点或约定的经停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适用于国际航空运输公约的规定,应当在货运单上声明此项运输适用该公约的,货运单上应当载有该项声明。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航空货运单应当包括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但在境外有一个或多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至少注明一个经停地点、货物运输的最终目的地点、出发地点或约定的经停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适用于国际航空运输公约的规定,应当在货运单上声明此项运输适用该公约的,货运单上应当载有该项声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所称国内航空运输,是指根据当事人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运输的出发地点、约定的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
    本法所称国际航空运输,是指根据当事人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无论运输有无间断或者有无转运,运输的出发地点、目的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二节 运 输 凭 证 第一百一十条 客票应当包括的内容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
    (二)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而在境外有一个或者数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至少注明一个经停地点;
    (三)旅客航程的最终目的地点、出发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所适用的国际航空运输公约的规定,应当在客票上声明此项运输适用该公约的,客票上应当载有该项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三节 承运人的责任 第一百三十六条 由几个航空承运人办理的连续运输,接受旅客、行李或者货物的每一个承运人应当受本法规定的约束,并就其根据合同办理的运输区段作为运输合同的订约一方。
    对前款规定的连续运输,除合同明文约定第一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外,旅客或者其继承人只能对发生事故或者延误的运输区段的承运人提起诉讼。
    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旅客或者托运人有权对第一承运人提起诉讼,旅客或者收货人有权对最后承运人提起诉讼,旅客、托运人和收货人均可以对发生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运输区段的承运人提起诉讼。上述承运人应当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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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5:5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