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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婚姻自由的概念及其涵盖的范围
释义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享有自主地决定婚姻的权利,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它是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的产物,也是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重要基石。婚姻自由不是随心所欲,而是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婚姻大事,与道德败坏的行为不相容。每个人都应在法律范围内正确行使婚姻自由权利。
    法律分析
    婚姻自由又称婚姻自主,是指婚姻当事人享有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婚姻的权利。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基于本人的意志,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他人的干涉和强制。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就是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第三人加以干涉。保障婚姻自由,是为使男女双方能够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基于自己的意愿结成共同生活的伴侣,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所谓离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自主地处理离婚问题。双方自愿离婚的,可以协商离婚。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诉至法院解决。保障离婚自由,是为使无法维持的婚姻关系得以解除,当事人免除婚姻名存实亡的痛苦。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统一的,二者相互结合缺一不可。
    婚姻自由原则最先是资产阶级提出来的,它是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的产物。资产阶级把婚姻自由宣布为一种天赋的“人权”,用以抨击封建的包办、买卖婚姻,这在历史上具有进步意义。但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又是虚伪的。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婚姻被看做是一种契约,婚姻自由是契约自由的特殊形式,婚姻始终为金钱、权势、美色所左右。社会主义的婚姻基于本人的意愿,这种婚姻上的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重要基石,是在婚姻领域反封建、反资本主义影响的法律武器。
    婚姻自由既与包办、买卖婚姻相对立,又与轻率地对待婚事毫无共同之处。实行婚姻自由,并不是一个人在自己的婚姻问题上可以随心所欲,放任自流,想“结”就“结”,想“离”就“离”,而是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婚姻大事。坚持婚姻自由,更与在两性关系上任意放荡、违法乱纪、道德败坏的行为水火不相容。每一公民都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正确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
    结语
    婚姻自由是婚姻当事人享有自主权利的体现,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它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基石,反对封建和资本主义影响。婚姻自由并非纵容不负责任的行为,而是需要在法律规定下正确行使。我们应坚守婚姻自由原则,摒弃包办婚姻和轻率对待婚姻的态度,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维护社会稳定与道德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家庭关系第一节夫妻关系第一千零五十五条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七十五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一般规定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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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5:1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