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需要哪些材料 |
释义 | 《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内地居民结婚需到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中国公民与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华侨在内地结婚也需遵守此规定。内地居民需提供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香港、澳门、台湾居民需提供通行证、无配偶声明,华侨需提供护照、无配偶证明,外国人需提供护照及所在国无配偶证明。 法律分析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仿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仿证; 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构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序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构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结语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无论是内地居民结婚、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内地居民与港澳台居民或华侨结婚,还是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都需要前往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结婚登记时,各方需提供相应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如户口簿、身份证、通行证、护照等,并需符合无配偶及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要求。根据法律规定,这些步骤和材料是确保婚姻登记合法有效的必要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章婚姻家庭第二十六条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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