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刑法未规定毁坏公私财物罪,但规定了故意毁坏财物罪,其立案标准是 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 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 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 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也可以这样说,它是指故意地非法地毁灭或损坏公共财物或公民私人所有的财物.使某项财物的价值与效用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的行为。此罪的构成特征是:一是主体方面特征,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 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等。 非主观故意毁坏的和所造成结果较轻的同样属于违法行为,但处罚方法不同。毁坏公私财物的动机和手段,也是影响立案的因素。一般损毁价值5000元以上公私财物;多次损毁公私财物;多人损毁公私财物的予以立案。年满16岁的,具备民事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需要进行赔偿和服刑。未达到年龄条件的由其监护人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