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什么 |
释义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怎样的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指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 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时,施工人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地面 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①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②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③由于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 成了他人的损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承担人:施工人,第三人。 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施工人免除民事责任。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指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时,施工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什么是物件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堕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一、适用范围:依照上述两个条文,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的适用情形包括4种:1.建筑物,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简称“建筑物致人损害”;2.人工建筑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简称“构筑物致人损害”;3.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简称“堆放物致人损害”;4.树木倾倒、折断或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简称“树木致人损害”。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什么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指由于生产、科研、生活及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源进入人类生存的自然环境,造成人的生命、健康、财产遭受损害以及人的正常生产、工作、学习、生活受到妨害时,行为人依法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什么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损害不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作业人就应承担责任。但如果损害仅因受害人的过失引发的,则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仍应承担责任,因为损害发生的根本原因仍在于作业的高度危险性。 该内容由 闫璨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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