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专利法》第29条第2款对专利权的国内优先权作出了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我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我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能够享有优先权。 专利优先权的目的在于,排除在其他国家抄袭此专利者,有抢先提出申请,取得注册之可能。 法律客观: 《专利法》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