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资公司解散清算流程有哪些 |
释义 | (一)成立清算组。根据《公司法》,自愿解散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应当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应当由股东大会确定。强制解散的,清算组由主管部门从股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人员中指定。 (二)开展清算工作。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开展以下业务: 1、接管公司财产; 2、结算公司失业; 3、收取债权,清理债务; 4、分配剩余财产; 5、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3)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的时间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要求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要求在60日内至少在报纸上公布三次。未收到通知的,应当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申报债权。 (4)制定清算计划。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提出清算方案,报股东大会讨论通过或主管部门确认。清算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1、清算费用; 2、应支付的员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 3、应缴纳的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5)公司财产分割。清算组支付付上述费用,如仍有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再次分配(股份公司按股权分配)。注销执照;结算分配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结算报告,报股东会或主管部门批准,然后申请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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