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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理
释义
    1、医疗机构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手续,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获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企事业内部医疗机构同意备案书》;
    (2)符合《郑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
    (3)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
    (4)有与所开展的业务相适应并符合规定的资金、仪器设备、卫生技术人员以及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必要设施;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1)与《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不符;
    (2)不符合《郑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
    (3)投资资金不到位;
    (4)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消防设施不符合要求;
    (5)污水、污物处理设施、医疗废物及X光室验收不符合要求;
    (6)消毒供应室设置不符合要求,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的技能考核不合格。
    一、、医疗过错责任的划分怎么划分
    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
    第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九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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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3:2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