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使用权能否直接作价抵债 |
释义 | 土地使用权可作价抵债,抵押设定后,抵押权人可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和农民集体土地,可通过划拨、出让等方式取得。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可自动续期,费用按法规处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依法办理,房屋归属按约定或法规执行。 法律分析 一、土地使用权能否直接作价抵债 抵押设定之后,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承诺,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抵押物的变卖价款较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从法律的角度讲抵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抵押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它多发生于购买房地产时银行借出的抵押贷款或在典当商折现非不动产的物品。 首先对其作价,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抵债时的作价,原则上依据下列顺序确定: 1、实际抵偿债务的余额; 2、法院判决书上确定的余额; 3、国土部门房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 4、其他具有专业资格的合法房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 二、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法规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概念。土地使用权是中国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体现,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而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结语 土地使用权抵债时的作价原则上按以下顺序确定:实际抵偿债务余额、法院判决书确定的余额、国土部门房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其他合法房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土地使用权是指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权利。在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时,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续期费用按法律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续期依法办理,房屋和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按约定或法律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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