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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拾得遗失物,谁来拥有?法律难题引关注
释义
    拾得遗失物应归还失主,拾得人可要求必要费用,不得要求报酬。有关部门应妥善保管遗失物并发布招领公告,6个月内无人认领则归国家所有。拾得人拒不归还遗失物将被视为侵权行为。转让遗失物后,权利人可请求损害赔偿或返还原物,支付受让人费用后可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拾得遗失物应积极寻找归还,权利不因遗失而消失,相关物品的权利人有权追回。
    法律分析
    一、拾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归失主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必须无偿归还失主,而不能据为已有,但拾得人因此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如保管费、喂养费等)失主应予偿还。
    遗失物指非基于遗失人的意志而暂时丧失占有的物,遗失物只能是动产,遗失物的拾得属于事实行为,不以拾得人有行为能力为必要。遗失物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存在遗失的问题。遗失物也不是无主财产,只不过是所有人丧失了对于物的占有,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
    二、拾得遗失物的处理规则
    1、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得人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遗失物人发出悬赏广告,愿意支付一定报酬的,不得反悔;
    2、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同时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自有关部门发出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有关部门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使遗失物损毁、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拾得人拒不返还遗失物,按侵权行为处理。拾得人不得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4、如果遗失物通过转让为他人占有时,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如果受让人通过拍卖或向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支付的费用。权利人支付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归谁所有。这类遗失的物品当事人在拾到后,要积极地进行寻找和归还。以免造成他人的利益伤害,不因这类物品的遗失而相应的权利消失,一旦发现遗失物品进行买卖或交易的,相关物品的权利人有权里进行追回。
    结语
    拾得遗失物需无偿归还失主,支出费用应由失主偿还。遗失物应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交有关部门,不得要求报酬。部门收到遗失物应发布招领公告,6个月内无人认领则归国家所有。拒不归还遗失物将受到侵权处理。转让遗失物的受让人应返还原物并支付费用,权利人可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拾得遗失物要积极寻找归还,以免侵害他人利益。遗失物的权利不因遗失而消失,权利人有权追回交易中的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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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0:5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