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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当出质人发生变化时,应采取什么措施
释义
    《股权质押登记办法》在股权质押设立登记后变更的规定较为模糊。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参考以下两种方式:1. 先申请股权注销登记,再申请新的股权质押设立登记,并按有关规定要求提交注销登记、设立登记材料;2. 申请变更登记,将登记的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变更为现任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并按有关规定提交材料。如果是质权人变更,应当提交质权转让合同和新质权人主体资格证书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如果是出质人变更,应当
    法律分析
    根据《股权质押登记办法》的规定,如果出质人或质权人在股权质押设立登记后发生变更,且变更较少,则该办法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这里有两种解决方案,两种方式,供大家参考。实践中,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发生变更的,可以选择下列两种方式之一处理:
    先申请股权注销登记,再申请新的股权质押设立登记,并按有关规定要求提交注销登记、设立登记材料;
    二是申请变更登记,将登记的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变更为现任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并按有关规定提交材料。质权人变更的,应当提交质权转让合同和新质权人主体资格证书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变更的,应当提交质权转让合同,质权人同意转让的证明材料和新出质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结语
    根据《股权质押登记办法》的规定,如果出质人或质权人在股权质押设立登记后发生变更,且变更较少,则该办法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这里提供两种解决方案供参考。第一种是先申请股权注销登记,再申请新的股权质押设立登记,并按有关规定要求提交注销登记、设立登记材料;第二种是申请变更登记,将登记的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变更为现任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并按有关规定提交材料。质权人变更的,应当提交质权转让合同和新质权人主体资格证书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变更的,应当提交质权转让合同,质权人同意转让的证明材料和新出质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1修正):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修正):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举行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修正):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二条 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或者委员长会议提出报告。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被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的时候,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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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9:4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