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质押产生的孳息归谁所有 |
释义 | 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质押物孳息一般是归质权人所有的,但质押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质押物产生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质押期间孳息的所有权归质权人。孳息可以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所以质押期间孳息的所有权归质权人所有。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孳息有两种,在质押期间孳息的所有权要分情况而定: 质物所生的孳息包括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自然孳息,是指质物因自然原因由自身分离出来的利益,如母牛所生牛犊;法定孳息,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质物自身产生的利益,如出租设备的租金。 质权人依法收取孳息时,并不当然取得孳息所有权,而是就孳息取得质权,孳息因此可以成为质权的标的。 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首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质物的孳息是由质物本身带来的,因此,债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但是,如果当事人约定质权人无权收取质物孳息,则质权人不能收取质物孳息作为债权的担保。 如果当事人对质权人能否收取质物孳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质权人就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条 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二十一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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