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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机构可以实施强制拆除
释义
    强制拆迁的机构包括市、县级人民政府的房屋管理部门,强制拆迁的方式包括司法强迁和行政强迁,强制拆迁程序包括制定计划、审核材料、确定范围、发布预告、拨付经费、交付拆迁款等步骤。
    法律分析
    一、哪些机构可以实施强制拆除
    以下机构可以实施强制拆除:
    市、县级人民政府的房屋管理部门。强制拆除权属于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定职权,县级以上政府可以责成规划、土地、建设、城管等相关部门具体实施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强制拆迁的方式有哪些种类
    强制拆迁的方式有的种类如下:
    1.司法强迁,由区、县房地局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实施的强迁。
    2.行政强迁,经区、县房地局申请,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区、县房地局和公安机关等有关机关部门实施的强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三、强制拆迁程序的步骤有哪些
    强制拆迁程序的步骤有:
    1.制定房屋征收年度计划;
    2.提出征收申请,审核相关材料;
    3.确定征收范围,明确实施单位;
    4.发布征收预告,告知停办手续;
    5.拨付工作经费,组织房屋登记;
    6.交付拆迁款,动土开工。
    结语
    强制拆除权属于市、县级人民政府的房屋管理部门,相关部门应依法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强制拆迁方式包括司法强迁和行政强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或不搬迁,可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拆迁程序包括征收计划制定、审核、范围确定、预告发布、拨付经费、登记、拆迁款交付和开工等步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二章行政赔偿第三节赔偿程序第九条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二章行政赔偿第三节赔偿程序第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审理和判决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七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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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16:1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