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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证据能证明一方有过错
释义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的形式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七种。在离婚案件中,证明配偶一方存在离婚过错的常见证据为下述五种。1.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书证的主要形式是各种书面或纸面文字材料,如合同、信函、电报、电传、图纸、图表等,但书证的具体物质载体不限于纸面材料,对于石碑、竹木等非纸类材料也可成为载体。在离婚案件中,常见的证明一方过错的书证形式有:信件、保证书、财产约定、忠诚协议、结婚证、公证书、借条、报案记录等。而书证的调取,既可以是当事人自行提供,也可以委托律师调取,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均无法调取的,可以申请法院调取。对于书证的审查,一般应从以下五个方面来进行:
    (1)审查书证制作者的真实性及其动机;
    (2)审查书证制作的时间、地点;
    (3)审查书证是否进行过更改或伪造;
    (4)审查书证之间及书证与本案的关联性;
    (5)对于调取的是副本或复制件的,注意审查其来源情况。2.物证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即以其存在的外形、特征、质量、性能等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物品,如物品的长、宽、高、质量、痕迹等特征。相对于书证来说,物证一般具有较为直观的特征。在离婚案件中,常见的证明一方有过错的物证有:照片、毛发、性辅助用具、实施暴力器具、纪念物品等。对于物证的提取,同样可以是当事人自行提供,也可以委托律师调取,当事人及律师均无法调取的,可以申请法院调取。对于物证的审查,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考察:
    (1)审查物证的来源及取证方式;
    (2)审查物证的真实性;
    (3)审查物证与本案的关联性;
    (4)对于调取的是复制品或照片的,应当说明来源及原件存放地点。3.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数据,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视听资料具有直观准确、客观性强、信息量大、能连续展示运动画面等优点,在民事诉讼中大量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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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19:4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