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贞操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 |
释义 | 2001年至2002年,法律界曾为一起堪称中国大陆首例女青年贞操受损精神损害赔偿案展开了广泛的讨论,并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该案最后以深圳中院的终审判决而告以段落。虽然该案中原告人的诉讼请求最终被驳回,但关于贞操权是否是一项独立的诉权贞操受侵犯,可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讨论仍在继续。笔者认为,贞操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 我国古代的贞操不是一种权利,而是指女子不失身或从一而终,即忠贞不二操行的一种义务,这是古代歧视妇女、男女不平等的一种具体表现。就贞操而言,在法律上尚无一权威的定义被人们所接受。在英美法上,贞操是指一种不为非法性交的纯洁状态①。日本法则认为,贞操是不贞的对立,也是指公民性纯洁的状态。在我国民法理论界,对贞操的界定有两种。台湾学者认为,不为婚姻外之性交,乃良好之操行,遵守此操行,谓之贞操。广义言之,不独女子有贞操,男子亦有贞操,然男子贞操不如女子之重要②。大陆学者认为,贞操是不为婚外性交的操行,是对男女双方共同的要求③。有的学者认为,贞操作为贞操权的客体,具有三位一体的内涵,即具有生理因素,心理因素和法律因素。生理因素指公民的性自由,任何人不得以非法手段违背其意志实施性行为;心理因素指通过性自由获得的快乐体验和美的享受;法律因素指性自由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进行。 作为人格权的贞操权强调的是对贞操的的保有和贞操权的对世性、不可侵性。笔者认为,贞操是指男女性纯洁的良好品行。贞操权是指公民保持其性纯洁良好品行,享有所体现的人格利益的人格权。1896年8月18日通过的德国民法典第847条第2项正式将贞操权纳入民法的保护范围,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95条对此亦有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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