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报废情形: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法律客观: 机动车报废有那些强制规定?(1)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2)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3)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准上路行驶。(4)报废的大型客、货车极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见《交通安全法》第14条]《交通安全法》第14条: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