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管理中心(分中心)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1.发生严重亏损或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2.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3.其他困难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