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离婚协议中对于孩子改姓的事宜可以写明以下三点:
 1.夫妻双方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身份证号。
 2.孩子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3.双方自愿,协商一致进行孩子改姓的意思表示。
 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孩子可以改姓。孩子的生父、生母办理离婚手续后,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孩子改姓需要经过父母双方的同意,不直接抚养方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因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生父、生母可以责令恢复原姓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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