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 |
释义 | 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按当事人的实际缴费时间来累计计算的。当事人或其所在的单位在将当事人的社保转移至新参保地后,新缴费的时间会继续与原缴费的时间合计在一起计算。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注意事项如下: 1、由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转迁证明(转移单); 2、失业人员持转迁证明、户口本原件复印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到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向转出地经办机构提供接收函及账号,由失业人员自行送达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3、外地失业保险待遇资金到达账户后,通知失业人员办理,到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二条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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