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房屋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是广西壮族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的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房屋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广西人口多,耕地少,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党的农村政策特别是农业生产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全区农村经济发展很快,农村建房大量增加,但有些地方由于缺少全面的规划和必要的管理,出现了一些乱占滥用耕地的现象,有的占用水田建房,有的非法买卖、出租土地。这种情况如不迅速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将会对农业生产产生严重的影响。针对这一情况,1981年9月17日,自治区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房屋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对农村建房用地的标准、审批权限,以及对非法买卖、出租土地、擅自占用耕地的行为的处理,均作出明确的规定,这对加强土地管理、保证农业用地,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耕地质量降低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整治。新开垦和整治的耕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验收。 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易地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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