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拆改承重墙的处罚条例 |
释义 | 建设部发布的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明确,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抗震设防标准。产权人和使用人不得擅自变动或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部件或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擅自变动或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等抗震设施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而与之相对应的处罚条款则是:除责令改正外,并可对建设单位处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罚款,对房屋建筑使用者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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