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银行汇票的背书要如何办理 |
释义 | 背书是指汇票持有人在票据权利上转让给他人的一种行为。通过背书转让其权利的人称为背书人,接受经过背书汇票的人就被称为被背书人。背书人在银行汇票第二联背面“背书”栏填明其个人身份证件及号码,并签章,同时填明被背书人名称,并填明背书日期。被背书人按规定在汇票有效期内,在被背书人一栏签章并填制一式二联进账单后到开户行办理结算,其会计核算办法与一般银行汇票收款人相同。 法律分析 背书是指汇票持有人在票据权利上转让给他人的一种行为。其中所谓的票据权利是指票据待有人向票据债务人(主要是指票据的承兑人,有时也指票据的发票人、保证人和背书人)直接请求支付票据中所规定的金额的权利。通过背书转让其权利的人称为背书人,接受经过背书汇票的人就被称为被背书人。由于这种票据权利的转让,一般都是在票据的背面(如果记在正面就容易和承兑、保证等其他票据行为混淆)进行的,所以叫做背书。 按照现行规定,银行汇票如果其收款人为个人的,可以经过背书将汇票转让给在银行开户的单位和个人。如果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背书转让。汇票必须转让给在银行开户的单位和个人,不能转让给没有在银行开户的单位和个人。在背书时,背书人必须在银行汇票第二联背面“背书”栏填明其个人身份证件及号码,并签章,同时填明被背书人名称,并填明背书日期,被背书人按规定在汇票有效期内,在被背书人一栏签章并填制一式二联进账单后到开户行办理结算,其会计核算办法与一般银行汇票收款人相同。 拓展延伸 背书人是指在汇票上签名并承担汇票责任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背面应当签章并注明被背书人的名称或者名称缩写。 如果背书人在汇票背面未注明被背书人的名称或者名称缩写,或者未在汇票上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或者名称缩写,那么该背书行为无效。这是因为背书人作为汇票的当事人之一,有义务在汇票上记载被背书人的相关信息,以确保汇票的有效性。 因此,背书人在填写银行汇票背面时,应当注明被背书人的名称或者名称缩写,并在汇票上记载被背书人的相关信息,以确保汇票的有效性。否则,该背书行为将无效。 结语 背书是指汇票持有人在票据权利上转让给他人的一种行为。背书人在汇票背面进行背书,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被背书人接受背书后,可以在汇票有效期内到开户行办理结算。背书人需要在汇票背面填写个人身份证件及号码,并签章,同时填写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被背书人签章并填写一式二联进账单后,到开户行办理结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零八条 【票据及其格式与印制】汇票、本票、支票的格式应当统一。 票据凭证的格式和印制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三章 本票 第八十条 【汇票有关规定对本票的准用】本票的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 本票的出票行为,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十四条关于汇票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二章 汇票 第三节 承兑 第四十三条 【附条件承兑的效力】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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