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业主是否应该受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束,为什么? |
释义 | 前期物业管理合同能约束业主。尽管业主并没有直接参与到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签订中,但是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就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双方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是物业服务企业被授权开展物业管理服务的依据。 根据合同义务原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附随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附随义务因合同的类型、性质不同其义务也不尽相同,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服务管理应当作为建设单位的附随义务,该附随义务应延伸到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 物业服务公司通过张贴告示,入驻小区,配备管理人员,提供物业服务行为,业主以默认的方式在事实上接受其物业服务,双方通过事实行为使意思表示一致,物业服务公司与业主之间形成了物业服务事实合同,业主应当受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束。 前期物业公司合同到期,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可以和物业公司续签物业服务合同,或者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其他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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