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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继子女办理收养手续
释义
    

法律主观:
    


    1、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继父母 收养继子女 不受此限)。 2、无子女(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或继父母收养继子女,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 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此限)。 4、未患医学上认为不应收养疾病(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限)。夫妇双方收养意见须一致。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 5、被收养人年龄不满14周岁(收养三代以内同旁系血亲的子女或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限)。 6、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收养社区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或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此限)。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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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0:0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