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承租人是租客。 出租人是房东,承租人又称承租方,是指租赁合同中使用租赁财产并按约向对方支付租金的当事人。其主要合同义务为: 1、按约定数额和期限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2、妥善保护租赁财产并按约定用途正当使用; 3、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及时返还租赁财产。 其主要权利是按约占有和使用承租财产,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注意事项有: 1、仅限于房屋租赁场合; 2、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3、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权的,承租人可主张赔偿损失; 4、在转租的场合,次承租人与承租人都有优先购买权,二者发生冲突的,前者优先于后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