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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网络广告频“出格”是“玩噱头”还是“铤而走险”?
释义
    最近,国内某知名婚恋网站在春节期间发布了一则广告,该广告内容引起了一些剩男剩女的抱怨,因为他们认为该广告是在逼婚。这一事件引起了网络上的争议。专家表示,广告出格与法律打擦边球,出格处于法律模糊地带,亟须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条文,并制定实施细则。
    法律分析
    在最近,国内某知名的婚恋网站在春节期间发布了一则广告,该广告内容引起了一些剩男剩女的抱怨,因为他们认为该广告是在逼婚。这一事件引起了网络上的争议。
    互联网时代,一些网络广告频频出格,噱头、无底线、毁三观成为其特点。不少网友表示网络广告出格尺度无下限,令人生厌。专家表示,广告出格与法律打擦边球,出格处于法律模糊地带,亟须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条文,并制定实施细则。
    网络广告频出格
    你结婚了吧?年迈的外婆对着一位年轻美貌的姑娘反复提问,直接戳中姑娘泪点,我不能再慢慢挑了,于是姑娘通过某婚恋网站,在外婆生病垂危之际,剧情反转,姑娘找到真爱。
    美女身材火辣,衣裳半解,加上再低,就不可能了之类的挑逗语言,更常常被网络广告用来代言低价商品和服务。
    互联网时代,此类广告频现,网友直呼广告出格。海口某机关单位工作的严学刚更是遭遇尴尬,一次给女友在网上购买化妆品,点击后看到的画面宛如色情图片,同事误以为他在浏览色情网站。面对同事的疑问,严学刚无言以对。
    同样遭遇的还有海口苏女士,她坦言此类广告无孔无入,一次自己在网上远程上课,时有网络弹窗广告侵袭,苏女士像平常一样自动关闭后,电脑屏幕竟被色情图片充斥,而孩子就在一边。
    网友表示,这类广告打擦边球、借着衣着暴露、搔首弄姿的美女,亦或低俗的言语让人浮想联翩,不少网友直言这是在挑战道德底线。
    广告出格是俗是新?
    业内对于如何判断广告出格低俗目前还无清晰的界定标准,但是噱头、无下线、毁三观构成其特点,网友表示,有一点可以肯定,出格广告与好广告比较起来,它几乎没有艺术可言,靠拉拢卑下的本能冲动赚取眼球。
    画面低劣、语言暴力、瞎编乱造、煽情理性不足网友天之骄子如此总结网络广告出格步伐。在现有法律下,广告出格似乎毫无禁忌,没有什么底线不敢突破。没有什么极限不敢挑战。
    广告出格完全是为了做宣传,严重影响视觉。苏女士对突然出现的覆盖整个大屏幕,或者直接下拉菜单页面的弹窗广告非常反感,直言受到伤害。
    但也有网友表示,商品做广告无可厚非。有网友说,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广告出格,即使有伤大雅也是市场行为所致。
    有网友评论,网络广告大胆出格实则铤而走险,还需拿捏分寸,否则违反法律玩火自焚,若一味玩拽噱头,冠以创新的名义,其实暴露了行业自身浮躁氛围,也说明某些商家,广告商急功近利的心态。
    亟须进一步完善法律条文
    专家认为,网络广告频频出格反映法律监管还不到位,网络广告伦理缺失。
    北京某某广告有限公司CEO王董国表示,在新媒体时代,究竟什么行为是违反公序良俗,什么行为又没有,根据现行广告法其实很难做出界定,而如果法律对此表述很明确、很完善,那么对于广告从业人员来说,绝对是好事。
    西安外国语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院长王天定表示,当下媒体环境里,广告违法现象较为普遍。相比传统广告,随着自媒体兴起,传统上防范传播失范的许多技术性措施和制度设计也不再有效。
    广告法第七条有明确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要维护社会公德。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成龙认为,广告法操作性欠缺,相关实施细则没有跟上。相关部门应当与时俱进,进一步明确、协调、约束广告活动众多方利益,针对广告出格制定具体评判和把关标准,明确惩罚措施,并依法严格管理。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发展研究院教授张XX认为,网络广告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监督管理的缺位;行业自律不足;网络技术特性推波助澜;受众素质的参差不齐等都造成了网络广告大胆出格。
    真正好的广告应该是做到艺术品位要求极高,留给受众美好印象,此外,生动活泼,新奇有创意,人们喜闻乐见,更能寓教于乐。张XX说。
    拓展延伸
    网络广告的频出格问题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虽然网络广告在现代社会中已经成为了一种常见的营销手段,但是频出格、不道德的广告内容仍然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对于这种问题,我们需要从法律角度来分析。
    根据我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有据、清晰、简洁、明确,不得含有虚假、夸大、引人误解的内容。同时,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不得妨碍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如果网络广告频出格,不仅违反了上述广告法的规定,而且可能会对消费者、尤其是未成年人产生负面影响。例如,一些不道德的广告内容可能会引起消费者的不适,导致其心理受到伤害;一些广告内容可能会误导消费者,导致其做出错误的消费决策。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网络广告频出格是一种市场行为所致。但是,这并不代表网络广告可以随意违反道德底线。在市场经济中,广告商需要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广告内容合法、真实、清晰、简洁、明确,不得损害消费者、尤其是未成年人的利益。如果广告商违反了这些规定,消费者有权利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因此,网络广告频出格是一种市场行为所致,但是广告商仍然需要遵守道德底线。我们应该倡导广告商在制作广告时,充分考虑消费者的利益,遵守法律法规,制作出更加合法、真实、清晰、简洁、明确的广告内容。
    结语
    这段话讨论了网络广告频出格的问题,并提出了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条文和制定实施细则的观点。最后,呼吁相关部门加强管理,并指出网络广告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监督管理的缺位、行业自律不足以及网络技术特性推波助澜等问题都导致了网络广告大胆出格。同时,也呼吁广告从业者要注重艺术品位和创意,给受众留下美好印象,真正好的广告应该是寓教于乐的艺术品。
    法律依据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2022-09-02)\t第四十一条\t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的;
    (二)未履行网络服务实名制职责,或者未对涉案、涉诈电话卡关联注册互联网账号进行核验的;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验域名注册、解析信息和互联网协议地址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域名跳转,或者记录并留存所提供相应服务的日志信息的;
    (四)未登记核验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开发运营者的真实身份信息或者未核验应用程序的功能、用途,为其提供应用程序封装、分发服务的;
    (五)未履行对涉诈互联网账号和应用程序,以及其他电信网络诈骗信息、活动的监测识别和处置义务的;
    (六)拒不依法为查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或者未按规定移送有关违法犯罪线索、风险信息的。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2022-09-02)\t第四十一条\t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的;
    (二)未履行网络服务实名制职责,或者未对涉案、涉诈电话卡关联注册互联网账号进行核验的;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验域名注册、解析信息和互联网协议地址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域名跳转,或者记录并留存所提供相应服务的日志信息的;
    (四)未登记核验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开发运营者的真实身份信息或者未核验应用程序的功能、用途,为其提供应用程序封装、分发服务的;
    (五)未履行对涉诈互联网账号和应用程序,以及其他电信网络诈骗信息、活动的监测识别和处置义务的;
    (六)拒不依法为查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或者未按规定移送有关违法犯罪线索、风险信息的。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2022-09-02)\t第三十八条\t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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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2:4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