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
释义 | 刑事诉讼法是指规定相关机关如何追查犯罪分子,收集证据并将其定罪量刑的一系列程序规范。简而言之,刑事诉讼法就是规定具体的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文书。刑事诉讼法对各个机关的具体权利义务以及犯罪嫌疑,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都做了相关规定。遵守与维护刑事诉讼法是保障我国依法治国,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 一、辨认笔录属于哪类证据 1、根据辨认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人身辨认、照片辨认、物品辨认、场所辨认以及尸体辨认。 2、根据辨认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一对一”辨认和混杂辨认。其中混杂辨认中又包括了对照片、物品的混杂辨认以及对嫌疑人的列队辨认。 3、根据辨认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被害人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认以及证人辨认。 4、根据辨认阶段的不同,可以分为侦查辨认和法庭辨认。 辨认笔录一直当做证据使用,但他属于法定证据形式的哪一种一直不明确。有人认为,被害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笔录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证言。新《刑事诉讼法》把辨认笔录规定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 虽然辨认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证明方法在侦查和审判实践中被广泛使用,辨认笔录作为法定的证据种类亦被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所确认,但是我国立法有关辨认程序的规范却付之阙如。由于1996年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相关规定,在实践中,对人和物的辨认无法可依,导致侦查人员在组织辨认时做法不一,辨认结果的随机性很强,缺乏客观性。 为了弥补立法上的空白,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对辨认程序作出了相应规定。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认笔录的证据是属于鉴定意见类的证据,主要是鉴定笔录是否属于当事人书写的,鉴定其真实性。 二、辩护律师为什么取证难 (一)立法方面存在重大缺陷。不容否认,新《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出台,对于提高律师地位、规范律师执业起到了积极而有益的作用,但同时这两部法律中的有关规定,以及最高司法机关的有关司法解释在客观上对律师调查取证行为进行了限制或禁止,而且,《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 (二)律师在起诉和审判阶段的调查取证权受到了极大的限制根据刑诉法第96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三)传统观念的影响导致辩护律师取证难。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均明确规定,辩护律师是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为了确保自己的职责有效地履行,势必要替委托人“说话”,收集证据也是为这一中心工作打基础,这在法治国家是极其正常而易于理解的,况且辩护律师作为一种诉讼参与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其主观意志不受委托人的左右,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拒绝为委托人辩护。 (四)辩护律师自身因素也是导致辩护律师取证难的重要原因。侦查机关调查取证不仅权限大、时间充足、设备全,更重要地是侦查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有法律强制力作后盾,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对于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侦查机关还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三、刑事侦查的性质是什么 1、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2、侦查是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的、独立的诉讼阶段,是公诉案件的必经程序。公诉案件只有经过侦查,才能决定是否进行起诉和审判。因此,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侦查的目的是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3、侦查也是一种调查,但它既不同于行政调查和一般的社会调查,也不同于其他诉讼调查,如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的调查等。它是刑事案件立案后,由侦查机关进行的旨在查明案情、查获犯罪嫌疑人并收集各种证据,确定对犯罪嫌疑人是否起诉的准备活动。 4、犯罪是危害社会、应受刑罚制裁的行为;作为社会对犯罪的反应方式之一,侦查就是通过制裁犯罪来增强社会公众信心、并鼓励他们遵守法律的刑事司法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5、侦查就是指有关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和收集证据而就被指控犯罪的行为进行的调查活动。侦查也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法律程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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