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且最高不能超过企业年销售或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 在税务执法实践中,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 1、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 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3、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4、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业务招待费是企业为了联系业务或促销、处理社会关系等目的经常发生的业务,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改变了以前的扣除比例,业务招待费作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费用,会计制度规定可以据实列支,税法规定在一定的比例范围内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 企业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证明真实发生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其证明资料内容包括支出金额、商业目的、与被招待人的业务关系、招待的时间地点。 综上所述,业务招待费的发生必须基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包括:宴请或工作餐、赠送纪念品、旅游景点参观费及交通费、业务人员的差旅费等开支。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且最高不能超过企业年销售或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按发生额外的60%与收入的千分之五相比较,取最小值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